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 年 12 月 23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进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进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进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舞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