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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不是公权简单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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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不是公权简单收缩深化改革不是公权简单收缩 全面深化改革给我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振奋。如今,我国的改革,不再是在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里的深化,而是全方位地在整个社会中深化。但从我国整个社会的进展结构看,社会治理和经济领域的改革能否真正深化,将决定其他领域的改革能否进一步展开。国内外的舆论关注点仍然聚焦我国在这两个领域的改革动向。 在经济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机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十年以至三十年,经济的市场化都将是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政府的行政干预将会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国有企业的市场定位将会更加明确,私营企业将会更加迅猛进展。 在社会治理领域,用法律的框架来法律规范国家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将是未来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本届政府开始到下届政府,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市场化和社会治理的进一步法治化将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两个主轴。 由于过去革命年代遗存的思维惯性,我国有一些人习惯性地把经济的市场化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简化为一个公退私进的过程。在经济和社会治理领域里的改革不过就是国有企业和政府公权力的大幅度退缩,私有企业和资本权力的进一步扩张。只要是公退私进,改革就是在深化,社会就是在进步。反之,则是改革的停滞和社会的倒退。这种把我国的深化改革简化为公退私进是对改革的一种片面理解和误读。事实上,经济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改革在本质上是要厘清经济活动和政府权力的关系,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把政府的还给政府。让市场配置和政府管理,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在划清市场和政府边界的改革过程中,市场和资本权力不是简单地扩张,政府和公权力也不是简单地退缩。相反,随着经济进一步的市场化,政府的公权力除了在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外,在社会众多的公共领域还会进一步成长和进展。所以,在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中,政府公权力是有进有退,而不是简单的公退私进。 我认为,在深化改革进程中,所谓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应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政府的公权力应当退出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干预市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二是政府的公权力不得滥用,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显然,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跟公权力的退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要确立公权力的边界,后者则是要缩小公权力的范围。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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