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