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化和市场经济进展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原横岗村及所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利于进展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管理和进展的政策规定。第三条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第四条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股东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改革和探究集体资产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七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登记注册。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坝心街 3 号。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接外引内联、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普通货运、物业管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第九条 公司将资产实行折股方式,即指将原横岗村及所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第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以及为股东或其他企业、个人提供借款或贷款担保的应遵循《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纳各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养。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