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新旧法律规范对比 《混凝土结构设计法律规范》 (GB50010-2025)新内容 一、有 关 调 整 部 分: 新法律规范于 2002 年 4 月 1 日启用,原法律规范(GBJ10-89)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新法律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 17 条,具体分配为:第 3 章有 2 条、第 4 章有 4 条、第 6 章有 1 条、第 9 章有 2 条、第 10 章有 2 条、第 11 章有 6 条; 新法律规范第 1
2 条中明确规定: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法律规范第 3
1 条、第 3
2 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法律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确定
二、强制性条文部分: 第 3 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 第 3
8 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1 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根据表 3
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 3
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注:对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 4 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 第 4
3 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fck、ftk 应按表 4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种类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