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安全监督站:现将《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广泛深化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工作计划,尽快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附: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监督管理,并组织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直接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也可委托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进行具体评价工作(以下统称评价单位)。委托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的市、州,应将委托文书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自评价制度,每年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自评价。第六条 自评价合格的企业可向评价单位提出评价申请。企业申请评价时,应按附件二提供相关资料。第七条 评价单位接受企业的安全评价申请后,应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有效期为三年。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初次评价,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已通过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重点审核体系的运行情况。在评价有效期内,评价单位应对被评价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跟踪复查。评价按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 15%随机抽查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九条 安全生产评价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的,评价单位书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企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