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艺作业指导书本指导书适用于手工电弧焊和自动焊方法完成的由普通碳素结构钢或普通低合金结构钢制造的焊接结构件。对本作业指导书未规定的要求,应在图样或技术条件中规定。1.焊前准备1.1 材料1.1.1 焊接结构件所用材料的钢号、规格、尺寸应符合图样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1.1.2 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备有合格证书。对于无牌号、无合格证书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补做试验,严禁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技术检查部门验收的各种材料。1.1.3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与被接材料相适应,并符合焊条标准 GB981-76 的要求。1.1.4 焊条在使用前一般应烘干。酸性焊条视受潮情况在 75~150°C 烘干 1~2小时;碱性低氢型结构钢焊条应在 350~400°C 烘干 1~2 小时。烘干的焊条应放在 100~150°C 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低氢焊条在常温下超过 4 小时应重新烘干。1.2 钢材的矫正1.2.1 各种钢材在划线前其形状偏差不符合本规程第 1.2.2、1.2.3 条的规定者,应进行校正。1.2.2 钢材的最大波浪和局部凹凸不平差,用 1m 平尺检查时不得超过下列数值:板厚 δ≤8mm 时不大于 2mm,δ>8mm 时不大于 1.5mm,对于走台板不大于 5mm。1.2.3 型钢变形的最大波浪和局部凹凸不平差,用 1m 平尺检查时不得超过1mm,最大弯曲值不得超过 L/1000(L-可测的最大长度,以下同)。1.2.4 钢材的矫正,一般在冷态下用辊式矫正机或压力机进行。若在平台上用手锤矫正时,锤痕深度不超过以下规定:对钢板在平面上为 0.5mm,在立面上为 1mm;对型钢在平面上为 1mm,在立面上为 1.5mm。1.2.5 弯曲度较大的钢材在热态下矫正时应加热至 900~1100°C(低合金钢用较低温度),矫正后的钢材表面凹凸伤痕及锤痕,按上一条规定。1.3 号料、切料及刨边1.3.1 制作样板及号料时,应考虑焊接结构件的收缩量及装配间隙。1.3.2 对于需要刨边或机械加工的钢材,号料时应按工艺文件及本作业指导书第 1.3.5、1.3.6 条的规定留刨边余量。1.3.3 剪切后剪切面与轧制面应垂直,其斜度允差不得大于 1:10,边棱上的堆积物、毛刺和凹凸不平应铲除,毛刺高度不得大于 0.5mm,刻痕不得大于1mm(剪后需机械加工者不在此限)。1.3.4 气割后的质量应达到如下指标:a.在厚度方向的偏斜差,板厚 δ≤24mm 时不超过 2mm,δ>24mm 时不超过2.5mm;b.表面不平度,δ≤24mm 时不超过 1mm,δ>24mm 时不超过 1.5mm;c.局部咬边深度不超过 3.5mm,咬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