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5)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法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进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根据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规费的核定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以及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州属施工企业及在市、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外进甘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规费费率纳入《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的管理中
对实行动态管理的费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结合建筑业企业实际缴纳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费率标准
第七条 规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