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项目目标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工程成本管理,落实“两严三控”管理机制,实施成本领先战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 健全成本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建立以总经理直接领导,“三总师”分管负责,项目经理(指挥长,下同)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成本管理部(中心)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全员参加,全过程控制的成本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为利润中心,实施目标利润管理,是成本管理的决策层;工程项目部(指挥部,下同)为成本(费用)中心,实施目标成本控制,是成本管理的控制层;施工队(专业队、劳务队或班组)为责任成本中心,执行责任成本预算,实施责任成本核算,是责任成本管理的执行层。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成本管理部,成员由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制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和修订内部施工定额;测算核定或调整项目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编制成本管理分析报告和定期报表;考核评价成本管理执行效果,审查劳务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为成本(费用)控制中心,应配齐管理与核算人员。项目经理对实施项目成本控制,实现目标利润,完成上交货币资金指标,兑现职(民)工工资,清收工程款、保证金等负总责;项目总工程师对施工方案优化、工程数量控制等负责;项目总经济师或分管领导对健全责任成本体系、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分析等负责。 1、项目经理必须在工程开工令下达一个月内,组织制定本项目成本控制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奖罚规定,用列表或绘图法将成本控制责任体系以书面形式列示。 2、项目经理必须根据部门职责和可控性原则,明确控制责任、工作标准和可控成本金额。项目每项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有负责人控制,凡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预算,全部由控制中心承担。 3、项目经理必须在工程开工令下达一个月内,组织制定本项目目标成本管理操作法律规范、考核兑现办法等成本管理基础性文件,组织编制责任成本预算并签订责任成本承包合同,按季度考核兑现。 4、项目经理必须对成本责任控制体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责任人或工作范围的变动引起成本控制责任变动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