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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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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一《办法》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法、实施内容、实施程序等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强调了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等特别人群的具体管理措施。这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律监督再完善的有益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实施办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应内容,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质疑。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展、实施现状 (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及其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备 在国外,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人员比例远远高于监禁刑的适用人数。这一新型的司法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国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经济投入、减少刑罚执行成本,而且有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既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益,与世界轻刑化的进展趋势相一致。我国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目前在 30 多个省(区、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以及人员的协助下,针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罪犯,在社区环境中开展的对其心理和行为予以矫正,以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但在法律适用中,现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尤其是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但这一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程序法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在执行中出现了矛盾。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选拔程序不完善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在各地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办法或文件,各地区对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聘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奖惩办法的执行等不尽相同。矫正制度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刑罚执行需求与人员综合素养之间出现了错位。同时,因受到编制的限制,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较少,所占比例很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是由司法所聘任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受聘人员的结构层次、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各地对聘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劳动酬劳等缺乏统一制度规定,不但使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易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中断性、不连惯性,使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运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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