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张某 与监理人 陈某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福建省某市第一中学教学楼工程地点:某市某区中山路中段88号工程规模:框架九层、建筑面积18888m2总投资:668
66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2005 年 10 月 30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张某 监理人:(签章) 陈某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 66 号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某法定代表人:(签章) 吴某开户银行:某省某市建设银行开户银行:某省某市建设银行账号:某某某某某某账号:某某某某某某邮编:3 某某 × 邮编:3 某某 × 电话:05 某— 电话:05 某— 本合同签订于:2004 年 9 月 26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