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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借款还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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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借款还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作者:谢福志 发布时间:2025-05-08【案情】 2025 年 8 月至 10 月间,被告人江某为猎取钱款归还所欠债务,以先租赁车辆,后用租赁车辆质押的方法向他人借款人民币 5 万元。被告人江某租赁轿车 2 辆未归还车主,涉案的 2 辆轿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 10.5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退赃人民币 5 万元,并已发还质押权人,被害人已取回被骗车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的身份欺骗承租人,在抵押车辆时也并未伪造汽车的行驶证明等文件,只谎称是朋友的车而质押,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难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签订租车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被告人将租来的车质押借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租赁物难以归还。因此,本案只是一般的租赁合同民事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猎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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