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章 疏 浚 工 程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绞吸、链斗、抓斗及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水力冲挖机组及其他共 24 节。适用于对河、湖、渠、沿海机械疏浚及吹填工程。 二、土、砂分类 1、绞吸、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开挖水下的泥土及粉细砂为Ⅰ~Ⅳ类,中、粗砂各分为松散、中密、紧密三类,详见附录 4 土、砂分级表。 2、水力冲挖机组的土类划分为Ⅰ~Ⅳ类,详见附录 4 水力冲挖机组土类划分表。三、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均按水下自然方计算。疏浚或吹填工程量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吹填工程陆上方应折算为水下自然方。在开挖过程中的超挖、回淤等因素,均包括在定额内。 四、工况级别的确定:本章的挖泥船、吹泥船定额均按一级工况制定。当在开挖区、排(运、卸)泥(砂)区整个作业范围内,受有超限风浪、雨雾、潮汐、水位、流速及行船避让、木排流放以及水下树根、障碍物等自然条件和客观原因,而直接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和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水文、气象、工程地质资料,通航河道的通航要求,所选船舶的适应能力等,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该影响及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按其占总工期历时的比例,确定工况级别,并按表 10-1 所列系数调整相应的定额。表 10-1工况级别绞吸式挖泥船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h)工况系数平均每班客观 影响时间(h)工况系数一≤1.01.00≤1.31.00二≤1.51.10≤1.81.12三≤2.11.21≤2.41.27四≤2.61.34≤2.91.44五≤3.01.50≤3.41.64五、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其拖轮、泥驳运卸泥(砂)的运距,指自开挖区中心至卸泥(砂)区中心的航程,其中心均按泥(砂)方量的分布状况计算确定。 六、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及吹泥船,均按名义生产率划分船型;抓斗、铲斗式挖泥船按斗容划分船型。七、人工是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如对排泥管线的巡视、检修、维护等。不包括绞吸式挖泥船及吹泥船岸管的安装、拆移(除)及各排泥场的围堰填筑和维护用工。八、各类型挖泥船(或吹泥船) 定额使用中,如大于(或小于)基本排高和超过基本挖深时,人工及机械(含排泥管) 定额调整按下式计算:大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 A=基本定额×(k1)n小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 B=基本定额÷(k1)n超过基本挖深,调整后的定额增加值 C=基本定额×(n×k2)n调整后定额综合值 D=A+C 或 D=B+C式中 k1———各定额表注中,每增(减)1m 的超排高系数; k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