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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土木工程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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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土木工程的争议处理第一节 工程合同的常见争议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工程合同订立至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或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等原因而产生的纠纷。产生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承包人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已成为整个建设领域中屡见不鲜的“正常事”。往往出现工程的发包人并非工程真正的建设单位,并非工程的权利人。在该种情况下,发包人通常不具备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承包人该向谁主张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理顺关系,寻找突破口,向真正的发包人主张权利,以保证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案例 16.1 199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某建设进展公司(下称 A 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局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 公司受上海某商厦筹建处(下称筹建处)委托,并征得市建委施工处、市施工招标办的同意,采纳委托施工的形式,择定建筑公司为某商厦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范围按某市建筑设计院所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内容包括土建、装饰及室外总体等。同时,合同就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及调整、预付款、工程量的核定确认和工程验收、决算等均作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按约组织施工,于 1996 年 12 月 28日竣工,并在 1997 年 4 月 3 日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程质量验收。1997 年 11 月,建筑公司与筹建处就工程总造价进行决算,确认该工程总决算价为人民币 50702440 元;同月 30 日,又对已付工程款作了结算,确认截止 1997 年 11 月 30 日,A 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3913923.17 元。后经建筑公司不懈地催讨,至 1999 年 2 月 9 日止,A 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950 万元。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A 公司曾于 1993 年 12 月致函建筑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名称更改为筹建处。但经查,筹建处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备案。又查:该商厦的实际业主为某上市公司(下称 B 公司),且已于 1995 年 12 月 14 日取得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9 年 7 月,建筑公司即以 A 公司为施工合同的发包人,B 公司为该商厦的所有人为由,将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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