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专项方案管理本章节中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一、总则为法律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5]87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内容1、一般规定1.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1.2 公司承建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应按本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分部或分项工程涉及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可提前准备、完成,进行流转备案)。1.3 公司分管领导、技术部以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应根据编制专项方案的分工规定,分级负责编制、审核、审批专项方案。1.4 单独编制的专项方案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再报送工程监理公司,由企业或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1.5 若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专项方案的内容时,应按原编制与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1.6 需要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1.7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评审表,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评审表上签字。该评审表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依据。1.8 项目经理部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2、修改论证2.1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2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特点、技术措施、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规定,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管理部所有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2.4 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度,纵向延伸到作业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2.5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