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一)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对社会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也一定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会计人员若存在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道德制裁。法律惩处和道德惩处两者是并行不悖、不可替代的,应同时并举。所以,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同时也是对会计人员是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结合起来,有制度基础和保证,有利于强化对会计人员行为的约束,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三)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职业道德奖惩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联系起来,必将使广阔会计人员像重视自己专业技术职称一样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实行通报批判、罚款、支付费用、取消其会员资格、警告、退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参加后续教育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惩处。三、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 1963 年就已制度化。1985 年 1 月,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规定:“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988 年 6 月,财政部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为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 30 年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990 年、1995 年财政部先后两次组织了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900 名。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