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签署的岗位说明书与招聘公告不一致,劳动者无证据起诉赔偿被驳回2025 年 5 月初,从事了 5 年销售工作的李某在网上看到某大型公司的招聘启事条件极为优厚,该公司在其销售岗位说明一栏中列明:招聘 5 名销售人员,1、要求:劳动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的销售经验;2、工作条件:入职时由公司提供笔记本一台、商务手机一部作为办公之用;3 待遇:、工作标准为底薪 3000 元+销售提成,入职后工作每满一年底薪比上一年度增加 5%;依照个人销售业绩在公司的排名享受季度、年度销售奖金,奖金依照个人销售业绩的 1%(季度奖)、0
1%(年度奖)计付;……
李某遂向该公司提交了应聘简历等材料
李某经过重重筛选,终于在 5 月 28 日收到该公司的招聘通知,通知要求李某在 5 月 31 日前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收到通知当天,李某便向任职单位提交辞职报告,任职单位同意了李某立即离职并与李某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为李某出具了离职证明
5 月 30 日,李某到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于当天办理入职的人员较多,且该公司规模较大条件优厚,李某认为公司的管理肯定正规,因此对签署的材料除了劳动合同外都没有细看便依要求在相应位置上签了字
入职后,公司并没有提供笔记本及电话,李某由于忙于入职培训及对新岗位的适应等也没有在意
同年 10 月底,经过几个月的忙碌后,李某的工作渐渐进入正轨便要求公司提供笔记本及电话,公司却称销售人员无需电脑办公,不予提供
李某又以自己在第一个销售季度取得了销售业绩排名第一为由,并要求公司依照约定支付季度奖金 20000 元,公司却称依据约定只需支付 10000 元,并拿出了李某入职时前述的岗位要求书作为依据,李某见上面关于季度奖金发放比例为 0
5%,和自己当初见到的比例缩水一半
经协商不成,李某于 11 月 20 日向提起了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