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 最低价评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 招标 投标 方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被采纳,成为一种默认的国际惯例。目前,我们的投招标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度,制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探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1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纳等因素。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合理低价评审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优点所决定的:首先是法律规范的建筑市场所要求的,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进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2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 2.1 招标人难以明确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准确估量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源于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因为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许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也多是处于探究过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标人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混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2.2 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