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曾经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
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法律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60-92); 《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0151-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法律规范》(GBJ140-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法律规范》(SH3063-94)
第三条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实行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 罐区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实行补救措施
防火堤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纳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
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消防系统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 2 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