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能力补强工程委托设计监造技术服务契约模板立契约人: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办理【(民国)年度(校舍名称)补强工程委托设计监造技术服务】案(以下简称本案),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订立本委托契约。第一條 契约文件及效力一、 契约包括下列文件:(一) 招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二) 投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三) 决标文件及其变更或补充。(四) 契约本文、附件及其变更或补充。(五) 依契约所提出之履约文件或资料。二、 契约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电子数字数据或样品等方式呈现之原件或复制品。三、 契约所含各种文件之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除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原则处理:(一) 契约条款优于招标文件内之其它文件所附记之条款。但附记之条款有特别声明者,不在此限。(二) 招标文件之内容优于投标文件之内容。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甲方审定优于招标文件之内容者,不在此限。招标文件如允许乙方于投标文件内特别声明,并经甲方于审标时接受者,以投标文件之内容为准。(三) 文件经甲方审定之日期较新者优于审定日期较旧者。(四) 大比例尺图者优于小比例尺图者。(五) 决标纪录之内容优于开标或议价纪录之内容。四、 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由甲乙双方依公平合理原则协议解决。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五、 契约文字:(一) 契约文字以中文为准。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为准:1. 特别技术或材料之图文数据。2.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会或商会所出具之文件。3. 其它经甲方认定确有必要者。附件 5(二) 契约文字有中文译文,其与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资格文件外,以中文为准。其因译文有误致生损害者,由提供译文之一方负责赔偿。(三) 契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 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所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书面为之为原则。书面之递交,得以面交签收、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六、 契约所使用之度量衡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公制为之。七、 除另有规定外,契约自决标之日起生效。八、 契约所定事项如有违反法令或无法执行之部分,该部分无效。但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不影响其它部分之有效性。该无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时得依契约原定目的变更之。九、 契约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执 1 份,并由双方各依规定贴用印花税票。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