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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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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闻证据规则论传闻证据规则 摘 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施行的一项规则,致力于解决传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文中将结合海外经验分析该规则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则加例外”模式的传闻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从变陈述式举证方式为问答式举证方式、增设有关传闻证据可采性的专门裁决程序、完善证人保护和补偿机制、构建庭审结束后的监督机制等方面保障、监督该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传闻证据 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郭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22-02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传闻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书面陈述或者非语言的行为。狭义的传闻证据则专指陈述而言,只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传闻证据规则”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有关传闻可采性的规则,又可以称为传闻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则中的传闻证据应以以下标准界定:首先,作为传闻的陈述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这种陈述是由未出庭作证的其他人作出的;并且,该传闻证据的提出必须是用以证明所指事实的真实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立法与实践及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没有“传闻证据”的概念,但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 73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作证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除特别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当庭陈述自己的证言,是对传闻证据的一种排除性的规定。但对“特别情形”的规定不够具体,“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随意性比较强。 2.证人出庭率低,传闻证据泛滥。据报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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