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登记的本质及其审查体制理性选择论公司登记的本质及其审查体制理性选择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公司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登记,其本质为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行为。公司登记审查体制主要有实质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形式主义审查体制,但也必须认识到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公司登记 形式主义 审查体制 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人格得丧变更必经的程序,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登记是否是公司人格取得要件,各国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例(范健、王建文,2025)。前者即没有公司登记制度,就没有公司的存在,公司登记是公司人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只有经过登记,公司登记机关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意味着公司成立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非经法定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后者是公司在实体上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后,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也就意味着公司无需登记即可成立,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公司登记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 公司登记的本质 (一)公司登记是一种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以商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商事登记、合伙企业商事登记和公司企业商事登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也是狭义上的公司和商事公司。既然为商事公司,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规定了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登记机关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关,允许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公司进入市场并予以公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的快捷;当公司曾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要求公司必须将此等改变事项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这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否则善意第三人可能会基于其先前掌握的登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