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与审核(珙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是把室外给水系统提供的水通过管道系统直接或经加压(外网压力不能满足需要时)输送到建筑物内,用于扑救火灾而设置的固定灭火设备
是建筑物中最基本的灭火设施之一
因此,该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是建筑消防设计与审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原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98—98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67—97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法律规范标准的规定,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高层民用建筑;2、厂房、库房(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单、多层厂(库)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的丁戊厂房和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的戊类厂房除外)、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物品的房间除外);3、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4、建筑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公共建筑;5、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6、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蓄水池且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除外);7、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8、建筑面积超过300㎡的人防工程以及人防工程中的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走道;9、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IV类修车库除外)
二、给水方式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有以下几种给水方式,设计人员和建审人员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