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起诉与受理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起诉与受理 摘 要: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从是否具备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和起诉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诉的利益审查主要注重权利人的警告或威胁是否存在,而不应注重是否已给被控人带来实际不利益。关于起诉条件,原告既可以是被警告人本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已经进行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人,也可以是正在投资建厂或准备投资建厂的人。当专利权利人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寻求行政救济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知识产权;起诉;受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05-0130-03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中国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的增加,专利侵权纠纷开始增多。立法与司法层面多注重对专利权的保护,然而一事总是存在两面性,与此同时,专利权滥用也附着而生。出现了专利权人反复警告或声明涉嫌侵权而并不实际起诉,而涉嫌侵权人具体是否侵权无法确定,导致其市场丢失,或者与其他人产生纠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涉嫌侵权人只能主动实行行动,明确是否真正侵权,即产生了诉的利益,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领域里,允许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督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这一诉讼,在起诉条件方面,应结合该诉讼性质,做出特别明确限制,以防止诉权滥用,专利权人被拖入无谓的诉讼之中。 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性质 探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起诉条件,首先应解决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何种类型的诉。诉的性质由诉的构成要素决定。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事实理由。其中诉的标的决定诉的性质。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亦称确认判决或宣告式判决。确认之没有执行力。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之分,积极的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益存在,而消极的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不合法或者不存在[1]。 长期以来,学者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是属于确认之诉还是侵权诉讼,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中,必须要推断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审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