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试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摘要: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分析这一类问题时,我们不能脱离我国的特别国情
我国在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作用的认识上存在不足及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是导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文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着重分析,说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形式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者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交易的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反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就是上市公司、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反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无损害则无赔偿”
投资者是否受到损害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
只有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才能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法理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包括: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和损失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原告不仅要证明其因信赖虚假陈述进行交易,还要对损失是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四)过错 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占重要地位,是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其基本形式有故意或过失
义务主体的注意义务和过错内容不同,归责原则也就不同
我国的民事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