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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生育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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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生育权冲突试论夫妻生育权冲突 摘 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推定,妇女生育与否,完全依赖于妇女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他人无权干涉。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有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自此法律首次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假如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基于平等的权利冲突所留给法律解决的问题相当棘手。本文将深化探讨夫妻双方在生育权之争中出现的情况,进而提出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 夫妻生育权 权利冲突 救济 作者简介:罗绮,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讨论。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85-02 一、夫妻生育权的性质及内容 夫妻生育权属于已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人身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夫妻生育权的性质是属于身份权亦或是人格权还处于激烈辩论中。本文认为,夫妻双方的生育实际上是延续两人后代的行为,是人类与生俱来繁衍后代的客观规则。它与人的一系列人格权利都是基于自身独立的人格而拥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并不是简单的代入夫妻身份关系就可以解释其内涵的。 夫妻生育权的行使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生育权虽然给予夫妻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一系列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基于法律的许可为前提条件的。不合理的生育行为因其会对社会其他公民的合法资源和权益致害,顾应禁止权利的滥用。夫妻生育权的权利在被丈夫与妻子平等享有的同时,亦应承担与其相适应的义务。生育是基于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且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的。双方只有在不侵害到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夫妻生育权的主要冲突现形式 (一)夫妻一方拒绝履行生育义务 当今社会的不少家庭对生育的想法已经非常时髦。其中一种只追求生活品质而不愿生育的家庭我们通称为“丁克家庭”。若男女双方在婚前未就此达成一致的话,拥有“丁克想法”的一方必定会对想要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造成损害。近年来,夫妻生育权纠纷的案例,特别是夫告妻侵犯生育权的诉讼在各地屡见报端。男方的依据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而女方的依据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权权相争,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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