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石厂生产经营承包协议 合同编号:H-002甲方: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武汉绕城公路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乙方:徐雄伟为了加快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按期竣工,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共同协商,由甲方提供足够的资金、施工机具,乙方负责管理劳力及机械等,在甲方的指导下由乙方进行轧石厂管理,甲方进行质量监督,特签订本承包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 双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必须对按甲方要求对机械定期进行保养,若甲方抽检发现乙方未按要求对机械定期保养,甲方可对乙方处以经济处罚。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生产基层材料 8 万吨/月,若乙方不能按时合格生产出甲方每月指定的基层材料,甲方扣留乙方当月产量不足额人工工资总额的 10%。若乙方产量高于甲方每月指定的基层材料产量要求,甲方按乙方超额生产量的人工工资的 10%进行奖励。3、甲方按 4.50 元/吨付给乙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4、甲方负责及时协调地方关系以使乙方生产正常,若因地方关系因素耽误乙方合计 3 天以上而造成乙方不能完成生产计划,则按耽误天数除以当月天数相应减少月生产计划。5、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施工工艺施工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负责、并常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生产,对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按乙方当年人工费的 30%金额作为违约补偿费。7、乙方若需采购物资配件及燃油等,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由物资部统一采购,结算时予以扣除。8、若乙方的产量或质量或安全组织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令乙方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效,甲方可与乙方终止本合同或对乙方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二、单价及结算方式:9、甲方提供乙方生产所需生产设备——联合碎石机 2 台,450KW 发电机 2 台,ZL-50 型装载机 2 辆。乙方负责机械的燃油费以 1.75 元/吨包干,常常维修费以 1.94 元/吨包干,水、电、房、交通车、招待费、通讯费等杂费以 0.11 元/吨包干,生产工人工资以 0.7 元/吨包干。最终结算单价为 4.5 元/吨。10、 乙方根据在甲方物资部的收料凭据进行结算(4.5 元 / 吨 ),结算时,甲方扣除乙方在物资部的相关调拨材料费,并留存 5 % 作为风险抵押金合同有效期满后予以返还。11、 乙方提出、甲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费用在结算时不予扣除。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代表: 乙 方: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