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办法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到位履职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确保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顺利推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中,从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第二条 监理、施工单位须严格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时间节点严格按《监理投标文件》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时间表>规定的上岗服务时间要求到位,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根据《施工投标文件》资信标之<拟投入的主要施工人员一览表>规定的安排上岗起止时间要求到位,并自觉接受区轨道交通集团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监理、施工单位对承诺到位的总监、总监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定原因,确需调换的应根据《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调动(变更)管理程序》(附件一)规定的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换。第四条 上述特定原因是指:死亡、离职(离开原中标单位或关联企业)、疾病(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履职)、根据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监理、施工标段合同的相关条款甲方要求调换等情形。(一)根据第四条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经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额在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的,处以承包人 5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 3 亿元以下的处以 2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二)监理单位更换总监扣以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2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总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20%,否则扣以监理费总额 10%的违约金。第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调动(变更),如擅自调动(或变更)管理人员,一律视作责任违约。第六条 监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投标承诺)的要求到位,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总监及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按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监理、施工标段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