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一号《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3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 年 5 月 29 日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3 年 5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