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法律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87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应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