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局财[2001]23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强化资金调控,严格财会监督,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有效制止财务违纪行为。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及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指挥部财会工作实行“会计委派,机构分设,核算分账,资金分流,预算分割,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包括工程(项目)指挥部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人员。第四条 母子公司对工程(项目)指挥部委派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双重领导,双层管理,双轨考核,定期沟通”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母子公司对大型工程项目逐步试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总会计师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对委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含分公司,下同)工程项目除集团公司另有规定者外,均须实行会计委派制。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七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分别由母子公司委派,即由财务、人事部门考查,在征求总会计师意见后,按干部管理程序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颁发《会计委派证书》。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应坚持事权与人权统一,与机构改革、减员增效相结合的原则,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由派出机关负责。第八条 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会标准制度,掌握财务管理业务知识。2、财会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集团公司以上单位财会专业知识培训三个月以上。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胜任或管理一个单位(项目)财务会计工作。4、持有集团公司颁发的《会计证》的在职财会人员。5、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九条 集团公司大型工程项目财务主管必须由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担任;子公司(分公司)大中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应选派副科长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担任。凡不具备任职条件,未经上级财务、人事部门考核,项目部擅自任用会计人员的,属违规行为,应从严查究。第十条 禁止项目部聘请外部或临时人员担任会计或出纳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上级有关标准制度。2、依法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