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局财[2001]23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强化资金调控,严格财会监督,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有效制止财务违纪行为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及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指挥部财会工作实行“会计委派,机构分设,核算分账,资金分流,预算分割,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包括工程(项目)指挥部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人员
第四条 母子公司对工程(项目)指挥部委派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双重领导,双层管理,双轨考核,定期沟通”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母子公司对大型工程项目逐步试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总会计师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对委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含分公司,下同)工程项目除集团公司另有规定者外,均须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七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分别由母子公司委派,即由财务、人事部门考查,在征求总会计师意见后,按干部管理程序集体讨论同意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颁发《会计委派证书》
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应坚持事权与人权统一,与机构改革、减员增效相结合的原则,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由派出机关负责
第八条 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会标准制度,掌握财务管理业务知识
2、财会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集团公司以上单位财会专业知识培训三个月以上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胜任或管理一个单位(项目)财务会计工作
4、持有集团公司颁发的《会计证》的在职财会人员
5、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大型工程项目财务主管必须由具有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