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廊坊市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同意委任乙方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下简称“有关地区”)的广告代理,而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双方特此协商决定如下:一、合作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 河北省 ** 市 ** 镇 开发的 ** 商业街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宣传推广的广告策略、宣传计划、创意设计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为甲方的任何竞争品牌代理任何广告业务。二、合同有效期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至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相关服务费用止,但总时间不超过三个自然月。2、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签订新的协议。三、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一)全程服务总体费用:1、 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酬劳,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RMB200,000 元),乙方需根据甲方付款情况提供相应发票。总价款包括: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在策划、创意、设计、文案、完稿以及相关之配件费、劳务费、材料费等方面的一切收费均已包括在上述定额费用之内(且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应缴纳之广告营业税金等一切税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上述定额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实际工作量变化,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双方将就收费标准的调整另行友好协商确定。注:工作期间相关平面宣传品的出片打样费用,以及为达到特定效果而产生的拍片、租片、模特费用等额外费用经甲方批准同意后,由甲方另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付款方式:1、 本协议签订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的 30%,即: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RMB60,000 元),作为乙方第一阶段服务费用。2、 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完成第一阶段相关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 3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的 50%,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RMB100,000 元),作为乙方第二阶段服务费用。3、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