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 号:计价格[1999]1283 号发布日期:1999 年 09 月 10 日生效日期:1999 年 09 月 10 日 为法律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进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法律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讨论、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讨论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实行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加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实行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