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方案变更结算的案例案例背景:某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6323.78 m2,其中地下部分建筑面积2525.09 m2。地下部分基坑支护采纳 SMW 深层搅拌桩施工,框架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就该地下人防工程基坑部分单独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并聘请了专业从事人防监理的监理单位,合同内容包括设计及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基坑支护方案修改意见,要求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基坑支护方案进行优化,直至该方案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争议焦点: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在执行合同价款结算时出现了分歧,在地下部分基坑支护施工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为原先的施工设计方案采纳支撑立柱桩无法适应设计承载力要求(原先的施工设计方案系由施工单位直接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坚持要求改为钻孔灌注桩的施工方案。针对上述情况,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观点:承包商提出: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由支撑立柱桩改为钻孔灌注桩,不仅将延误施工工期,同时也增加了施工费用,对工期可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弥补,但施工费用的增加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是施工方案已经设计单位组织的专家认证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理由要求调整,若坚持要调整,那就要承担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提出: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改变所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不予承担。理由是本工程的地下部分基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包括土方开挖、围护桩、基坑支护、土方回填,另合同中还明确了承包商设计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才能施工。而实际承包商采纳的支撑立柱桩方案并没有通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审查。作为专业从事人防监理的监理单位通过测算认为这种支撑立柱桩的地下承载力有一定的冒险性,安全系数不充足,建设单位认为该工程是政治性工程,关系到整个城市居民命脉的的重要性,必须按合同要求,任何方案须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施工,施工单位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而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建设单位来承担。问题分析: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价款结算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为固定总价合同。本案中基坑支护是基坑的分项工程,它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当从属于基坑工程,即应当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基坑支护方案发生变化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