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汽车衡租赁协议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电子汽车衡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承赁方向出租方租赁旧电子汽车衡壹台,规格米,—吨(秤体节,传感个,仪表一个)
二、租金支付:1、租金计算: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元(大写元)
2、承租方应交电子汽车衡的押金元,应作为担保
3、租赁费用从承租方的押金里面扣除,多余部款由出租方把设备(电子秤)验收合格后,再退还给承担方
三、租赁计算起止时间:1、电子汽车衡租赁的计费时间,由出租方把设备安装、调试好后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电子汽车衡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天的照常计算
3、电子汽车衡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电子汽车衡安装拆回起吊设备及从出租方运到承租方场来回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电子汽车衡检定由徐州技术监督局负责,检定费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方式及所有权1、租赁方式:设备的租赁由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但必须经出租方操作设备人员认定其操作资格,才能使用设备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承租方对租赁电子汽车衡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五、租赁机械的损坏1、承租方承担的租赁其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损坏(正常损耗不在此内)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机械发生损坏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安全能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