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批责任单位: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 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5]29 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 693 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52 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 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讨论报告(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第 693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讨论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 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法律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相关部门 28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法律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25]758 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