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为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法律规范化监督,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项目工作水平和建设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项目包括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场地、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三个方面
考核评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采纳百分制,其中施工质量 35 分,施工进度 30 分,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场地30 分,领导考核 5 分
1、工程质量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从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 35 分,其中工程质量管理 15 分,工程实体质量 20 分(具体考核内容及附分标准的表格在每次考核前发放)
对以上考核内容,需视具体情况由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应影像资料
2、工程施工进度依据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节点目标要求,从进度管理和实际进度两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 30 分,其中进度管理 10 分,实际进度 20 分(具体考核内容及附分标准的表格在每次考核前发放)
对以上考核内容,需视具体情况由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应影像资料
3、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场地依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从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识别、防护措施、信息沟通、应急措施制定及落实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附分标准的表格在每次考核前发放)
对以上考核内容,需视具体情况由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应影像资料
4、当月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书面通报表扬(以提供书面日期为准,提供日期不得超过书面日期一个月)的参建单位,考核总分中加 2 分;受到处罚或通报批判的参建单位,考核总分中扣 2 分
出现因总包单位原因造成且未妥善处理,致使群众到相关建设单位投诉或上访的情况,每出现一次总包单位扣 2 分
5、施工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合同段为单元,以各合同段所属总包单位的考核结果平均值为依据,按分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