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计样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工程进度不受材料选用的影响,确保及时确定开发项目的建筑和装修及设备安装材料等样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设计样品包括但不限于涂料、外墙砖、石材及玻化砖等
第三条 职责(一)设计部: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或色卡等要求并确定建筑和装修及安装材料样品
(二)成本合约部:负责按项目设计方案或色卡等要求向供方索要样品
(三)项目部:负责要求施工单位按确定的样品按时完成样板施工及提交安装样品
(四)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和装修材料样品的确定过程
第四条 术语项目:为了便于描述,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本地及异地的所有开发项目
第五条 设计样品评审流程一、样品初步确定1、设计部应于项目部现场提出采购要求前一周内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或色卡等跟材料选用有关的要求
2、成本合约部应于收到设计样品材料要求后两周内通知供方送样
3、关键部位材料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外墙砖、外墙涂料及石材等,设计部应于一周内会同设计师初步确认样品并书面发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工程部
4、非关键部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踏步砖、窗框及栏杆等,设计部应于一周内直接确认材料样品
二、样板1、对关键部位的材料,项目部应安排施工单位做样板,设计部应提出样板实施的具体要求如面积及位置等;对非关键部位材料,原则上可不做样板,但设计部认为有必要时应做样板
2、项目部收到设计部初步确认的样品后,应于三周内安排施工单位完成样板工程施工
3、设计部组织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工程部及设计师现场确认样板
4、样品确认后由设计部、项目部、成本合约部盖章确认并封样
样品一式叁份,设计部、项目部及成本合约部各存一份
5、项目部负责后续采购的材料同确认的样品保持一致
第六条 附则(一) 本办法由设计部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记录《会议纪要》 编制部门编制人审核批准设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