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空间常用设计法律规范参考建筑设计及卫生法律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JCJ 64—1989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 一、一般规定1、顾客交通1)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2)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2、防护与消毒1)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实行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2)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3) 餐具的洗涤与消毒均需单独设置。3、室内墙面与地面1)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2) 厨房各加工间的地面均应采纳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处理好地面的排水问题。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均应采纳无毒、光滑的易清洁的材料。二、餐厅设计法律规范1、 餐厅的面积一般以 1.85 平方米/座计算,指标过小会造成拥挤,指标过宽,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劳作活动时间和精力。2、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 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2) 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3、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2) 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3) 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4、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2) 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3) 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4) 餐桌采纳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5、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