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当事第一方(事故当事人及家属): 当事第二方(当事小组): 当事第三方(施工施工场地): 当事第四方(项目经理部): ( 代表人)事由:自来水集团职工住宅(福村片区)工程施工过程中,于 200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20,外粉工付今身操作组杂工唐瑞玲(女,汉族,1970 年 07 月 29 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因结婚迁至四川省华蓉市阳和镇祝家坝村四组 ,身份证№:512923197007298645。配偶邓勇,男,汉族,1970 年月日生于四川省华蓉市阳和镇祝家坝村四组,身份证№:512902701207447)从 6 栋号 1 单元 302 室厨房窗口探出头问外粉工张建明要不要砂灰,此时正好施工场地工长付云顺安排施工场地计时工拆除施工电梯口接车平台的层板,由于计时工马维明用力过大,有一块 400mm×600mm 的拼料层板不慎滑落,经过五层、四层后打在唐的左肩背部,造成物体打击的安全事故. 事发当时,由于拆除施工电梯口的层板,施工场地管理组由工长付云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均在现场指挥拆除,监督安全作业,防范电梯口及周边人员出入。由于坠落的层板是滑出施工电梯口外,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该工长及管理人员立即将唐瑞玲送往空军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经过该医院综合诊断后,当时告知工长付云顺、当事人家属邓勇、操作组长付今身三人“没有大碍,可以治愈",并缴费 1000 元。为此,上述当事各方认为事小,就未按相关规定上报工伤事故。工长付云顺和操作组长付今身均承诺自己出钱解决。直到 2006 年 1月 6 日项目部才接到“安全事故报告”,由于与事发之时相隔近一个月,已违反了“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要求,项目部向集团公司安保处口头汇报了该事件后,也未书面上报。该事故的受伤当事人唐瑞玲,经过空军医院、延安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后,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申请项目部协商处理,一次性解决此次事故的善后赔偿问题。经 2006 年 6 月 16 日至 17 日各方协商一致,就本工伤事故达成以下协议:一、 本事故按当事各方自愿、无胁迫、无诱导的原则,对受伤当事人的受伤期间医疗、护理、交通差旅、误工、食宿、营养补助各项费用;经及本协议解决之后的后期治疗、护理、交通差旅、误工、食宿、营养补助、其他一切不可预见损失的赔偿,进行一次性处理。二、 本次工伤事故经当各方协商,并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本着友好、人道、负责任的精神,确定第一项所包括的费用总计 192000 元.其中:当事人所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