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并发出通知,从 2025 年 3 月 1日起,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于 2025 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试行)》(卫医发〔2025〕190 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法律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吵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法律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法律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纳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批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