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25 年 3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法律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法律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