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提供准确、及时的检验结果,根据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25]73 号文)和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出具临床检验报告的临床实验室、设有 100 张及以上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和医学检验所(独立实验室)
一、实验室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科)及下设诊疗科目
临床实验室应做好本科室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内部审核制度,满足分析前、中、后各环节的质量要求,持续改进检验质量,编制临床实验室管理文件
管理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科主任)签字生效,做到现行有效
(一) 组织和人员1
临床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并确定具体人员的职责,制订各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
建议实验室负责人由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新任(2025 年后任职)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临床检验质量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操作各类仪器设备应经过相关培训,符合要求方能操作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需接受辨色力检查,分子生物学、HIV 初筛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高压消毒灭菌和生物安全操作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有相应的学习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学习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二) 环境和设施1
临床实验室的环境和设施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化学危险品管理要求、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