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1
2025 年 2 月 16 日卫生部令第 64 号公布2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养,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进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法律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