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城 特 钢 炼 钢 总 厂 规 章 制 度QG/CTLG0075—2025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2025 -07 —04 发布 2025 - 07 —04实施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目 次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1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2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2第五章附则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炉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环节的过程控制,避开危险物品流入炼钢工序,确保炼钢供料安全
根据《废钢铁》(GB 4223-2025)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 危险物品分类危险物品是指密闭容器、半密闭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军械物品五类
(一)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且没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
(二)半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仅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
这类容器应从轴向割开或将其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否则等同于密闭容器;但已有敞口或孔(洞)总面积超过 10%者,属非密闭容器
(三)有毒有害物品:是指盛装化学药品、农药、放射性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以及被放射污染的物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各种炮弹、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