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 1535 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法律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58-2025,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化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动和法律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纳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纳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纳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纳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纳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纳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