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法律规范SL 52—93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法律规范》SL52—93 的通知水建[1993]330 号为推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技术的进步,保证施工测量的质量,水利部和原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局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法律规范》SDJS9—85 进行了修订
该法律规范的修订送审稿已通过两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SL52-93,自 1993 年 12 月 1日起执行,原局标准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 年 6 月 25 日1 总则 1
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阶段的测量工作
其内容包括总则、控制测量、放样的准备与方法、开挖工程测量、立模与填筑放样、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测量、地下洞室测量、辅助工程测量、施工场地地形测量、疏浚及渠堤施工测量、施工期间的外部变形监测、竣工测量
2 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有关测绘资料,布设施工控制网
(2)针对施工各阶段的不同要求,进行建筑物轮廓点的放样及其检查工作
(3)提供局部施工布置所需的测绘资料
(4)根据设计图纸、文件要求,埋设建筑物外部变形观测设施,并负责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
(5)进行收方测量及工程量计算
(6)单项工程完工时,根据设计要求,对水工建筑物过流部位以及重要隐蔽工程的几何形体进行竣工测量
3 本法律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表 1
4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FO1H%N21398 5396 厖20952 51D8 凘序号项目精度指标说明内容平面位置中误差(mm)高程中误差(mm)1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