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根据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举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 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