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县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非常规水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X 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使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也称非传统水源,是指区别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主要有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也称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源利用设置,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知道工作。县政府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县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洛贯开发区及各乡镇节水管理机构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县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编制本县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进展规划,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进展规划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有限使用非常规水源:(一)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五)地表水、地下水补充水源水。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是,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设计方案。对符合规定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