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 /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法务运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加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23772 5CDC 峜\34126 854E 蕎 22432 57A0 垠 N_K-第